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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维护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奥林匹克帆船中心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的通告(二○○八年七月十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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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1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61期
      3. 成文日期 2008-08-21
      4. 编号 青政发〔2008〕29号
      5.   为维护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奥林匹克帆船中心(以下简称“帆船中心”)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保障赛事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帆船中心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帆船中心及东海路以南、普宁路以东、珠海支路以西的陆域范围。
          二、车辆进入上述区域必须持有专门机关核发的通行证,车辆驾驶人必须严格服从安保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主动接受安全检查。
          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停止使用上述区域道路临时泊位,禁止车辆在上述区域道路停放或临时停放。
          三、相关人员应当凭奥运身份注册卡、比赛门票或身份证件进入上述区域,自觉服从安保人员管理,并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无相关证件的人员、车辆在安检口附近围观、停留。
          四、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举行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政治、宗教、种族性宣传等活动;
          (四)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和安检口;
          (五)触摸、攀爬、翻越封闭护栏;
          (六)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七)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八)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九)向帆船中心传递物品、投掷杂物;
          (十)妨碍、扰乱奥帆赛和残奥帆赛安全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时,应及时报警。遇突发事件时,要服从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指挥,有序疏散。
          六、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必须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20日废止。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