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政策指南
编者按
近年来,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一大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等政策扶持下走上创业就业之路。为方便更多有创业就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查询,现将我省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汇集成册,并予解读,明晰申请办法,助力创业就业。
本册中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有变动,请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5月
目录
创业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2.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4.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6.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7.吸纳就业人员税收政策
8.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9.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就业和培训政策
10.优先录用、聘用政策
11.开展培训政策
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
解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解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
“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8〕30号)财政部>
解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四、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解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五、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解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六、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困难企业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各级(指省、设区的市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其他企业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
解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根据稳岗补贴条件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
七、吸纳就业人员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7〕23号)
解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向注册地税务部门申请定额税收优惠,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八、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
解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小微企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解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就业和培训政策
十、优先录用、聘用政策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开展培训政策
“个性化教育培训是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育培训模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可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08〕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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